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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管理、监督的职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对机构编制事项实行会议研究、集体决策的工作制度,杜绝个人签批机构编制事项。

  第三条 市编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四条 市编委主任负责主持市编委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市编委会议,审签市编委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市编委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服务大局,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议事的原则。坚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议事,做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的机构编制事项,不予研究。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做到按章办事、依法管理。

  第六条 坚持服务中心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机构编制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体制机制方面提供服务。

  第七条 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凡需提请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统一由市编办提出意见,向市编委主任报告后,提交市编委会议审议或审定。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实现机构编制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市编委会审议以下机构编制事项,并按权限报市委、市政府或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1.审议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市直和县(市、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

  2.审议副处级(含高配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升格、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3.审议全市副处级(含高配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4.审议财政补贴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

  5.审议全市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在不同层级间的调整;

  6.审议市直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意见、部门与县(市、区)的事权划分意见;

  7.审议县市区党政工作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第十一条 市编委研究决定以下机构编制事项:

  1.审定市直正科级内设机构、县市区除党政工作机构外的正科级行政机构的设立、升格、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2.审定市直正科级事业机构、内设机构和县市区正科级事业机构的设立、升格、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3.审定市直编制总量内的编制分配、调整事项;

  4.审定市直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增加编制事项;

  5.审定市直事业单位改变编制性质事项;

  6.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用编事项;

  7.审定县(市、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含高配正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8.审定县(市、区)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调整;

  9.审定市编办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研究决定以下机构编制事项:

  1.审定全市副科级(含高配副科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2.审定全市副处级(含高配副处级)机构内设科室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3.审定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含内设机构)副科级(含高配副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4.审定分配省下达的专项编制;

  5.审定市直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核定、调整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实行机构编制事项事前衔接制度。各级、各部门拟提请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必须与市编办事前衔接,经市编办审核会商后,再按程序写出专题报告,由市编办按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报批。

  第十四条 市直空编的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用编事项,先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申报编制使用计划,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主任同意,提请市编委会议研究,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其中进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须审查其身份和调任条件相符的,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公开选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含行政机关聘用后勤服务人员)必须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编制使用计划审批,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和随军随调家属等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必须经纪检监察、组织、编办、人社和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档后,由安置主管部门就年度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情况向市编办提出使用编制申请,市编办根据政策性安置人员类别,提出编制使用计划,市编委研究同意后,由市安置主管部门择优安置,最后按程序办理人员用编手续。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编制事项时,参会人员应积极发表意见,严守会议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各成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七条 市编委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委主任审签后,以市编委会文件发布。对市编委会议审议或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编办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或不执行市编委会议决定的,由市编办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应付整改的,按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