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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是一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管理的法律。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共9条,规定国务院设各部和各委员会、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秘书厅等机构,并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的程序。为了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的组织和各项工作制度,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国务院在1954年制定《国务院组织法》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修订。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内容增至11条,对国务院组成成员、工作任务、议事规则以及部门领导职数等作了规定,并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