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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有关情况介绍

  2014年9月24日

  

  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措施。取消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是适应改革要求、符合群众利益、顺应社会期盼,推进登记管理制度转型发展的重大创新。

  接下来的时间,由我向大家介绍“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的有关情况”。

  

  一、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和登记管理“宽进严管”的基本思路,国家局开始研究改革2005年印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事业单位年检制度。2014年1月经有关领导批准,确定了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的改革:一是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改为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明确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三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

  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的改革要把握几个涵义:

  一是改革年检制度不是改变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要保留,而且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二是取消年检不是取消对年度报告的审查,审查由集中时间进行改为全年度进行;

  三是明确提交年度报告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事业单位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是年度报告公示是年度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示主体是事业单位,为便于社会监督,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统一公示平台,并进行监督指导;

  五是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对年度报告采取形式审查或现场核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有同志认为取消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自断臂膀,把最重要的监管手段取消了,担心没有年检约束,登记管理会降低权威,事业单位会放羊。这一定程度上提醒我们一直以来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太僵化单一,原来就是太依赖年检了,反而捆住了自己的手脚,也没有取得理想的监管效果。这归根到底是思想不够解放,对市场和政府的作用认识还不清,取消年检是一种倒逼机制,让我们没有退路,必须把能用、该用的手段都用起来。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比如说,事业单位不来年度报告,我们可以公告其违规、通报其举办单位,将其纳入黑名单,让全社会都知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把法律给的权力和手段用足、用好。事业单位总要在社会上开展活动吧,总要在法治环境和群众监督下生存发展吧,一旦违法违规的成本高了,事业单位自然会主动增强守法意识,不是我们追着他、督着他,而是让他自觉、自律,这样才能形成治理的良性循环。

  按照以上改革思路对登记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对《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年检改年报相关的条款共修改6条,第58条,65条,66条,67条,69条,70条。

  主要是:第58条第1款:原为“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修改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第65条:原为“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修改并增加为: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66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原7种情况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2、资产损益情况;3、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5、涉及诉讼情况;6、社会投诉情况;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改为增加“7、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8、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67条: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5、住所证明;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修改为:5种文件,取消了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内容。

  第69条原为: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70条原为: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4、抽逃开办资金的;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使用捐赠、资助的。其中第3条修改为: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二是制定出台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对进一步规范年度报告公示的方式、范围、内容、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

  2014年2月8日,中央编办同意并转发了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制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并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和义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第三条 (责任和义务)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责任) 事业单位法人对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责任和义务)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内容)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应当包括: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四)资产损益情况;

  (五)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七)涉及诉讼情况;

  (八)社会投诉情况;

  (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违反本办法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通报其举办单位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实施细则的,依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格式及内容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抄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群众团体

  

  三是修改并印发中央编办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等15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衔接。(这次重新会签印发文件,客观上再次提高和强调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重要性)

  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三)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四)开立银行账户、贷款;(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六)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二)申办海关事宜;(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其中(二)和(六)为新增项。增加了1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增加了1个部门会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修改后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14]42号)已于2014年4月1日印发。

  

  二、2013年度事业单位人年度报告实施情况及主要做法

  2014年初,国家局依据本次改革要求,积极做好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法人2013年度报告公示等相关工作,并联系北京、江苏、山东3省市与国家局同步实施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发出通知,告知其改革的各项内容、调整后的年度报告书格式、报送程序等工作流程及具体要求,并发布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网址:gjsy.gov.cn

  (二)修改“年度报告服务指南”。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及《关于改革完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

  (三)修改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范格式。变化包括:增加了“事业单位委托意见”和“举办单位意见含保密审查意见”栏。让事业单位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公示本单位经过保密审查的年度报告书(注:涉密单位除外)。此外,还增加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等内容。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打印的内容有微调。改革后使用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不变,其内容的变化是:①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②证书上不再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在证书年度报告标记栏增加“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在‘事业单位在线(www.gjsy.gov.cn)’网站上公示,不再粘贴年度报告标记”的告知内容。③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下方,增加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国家局试行)

  (五)事业单位在线网站相应改版。一是在原有试点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专栏”进行了调整及扩容改造。二是新增了“登记公告”、“信用信息通报”、“查询专栏”及“网上投诉”等专栏。

  (1、新增“登记公告”专栏:主要目的是为事业单位减轻了经济负担。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公告由原来在纸质媒体改为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上免费公告。公告种类:设立、变更、注销、遗失补领、重领登记、证书废止。

  2、建设“信用信息通报”专栏公示平台,主要用于记载事业单位不良记录。包括:①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②年报内容与登记的实际出入加大的事业单位。③依法进行处罚的信息。④有投诉举报等情况的相关处理结果信息。

  3、“查询专栏”主要是,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事项,可以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免费查询,既方便了社会查询也提高了登记管理机关办公效率。该栏目国家局在技术上做了安全防护,并作了免责声明。声明:本网站免费提供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信息查询。由于有关信息尚不能实时更新,查询的事业单位信息公供参考。因使用本网站查询的事业单位信息而造成的后果,本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查询更详细的事业单位登记信息,请按照申请公开信息程序办理。)

  (六)网上登记系统升级改版。一是部分登记机关,2014年为适应国家局及部分省实施年检改为年报公式,对相关省登记管理机关端及事业单位端改造。①在打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有效期及年度报告标记处的文字,调节成可修改状态。②网上受理材料时,原来的受理、审核、核准三个步骤改为一步完成。③事业单位使用光盘登录网上登记系统,保持原操作程序不变。

  (七)原来一年有效期的证书需要全部换发。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事业单位换证等待时间,国家局提前打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提交材料齐全且没有变更事项的事业单位及时换领有效期5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另外:要求事业单位除提交纸质材料外,还要在网上提交电子版年度报告。事业单位上网提交材料,必须使用事业单位专用光盘,这是登录系统的钥匙,光盘使用以往培训过,这次我们制作了使用说明视频,放到了“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上,供各初次使用事业单位光盘的人员使用。同时,开通2部技术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解答技术问题。

  (八)事业单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经举办单位同意、事业单位委托公示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国家局已经分批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的“年度报告公示专栏”完成公示。

  (九)2014年9月20日,全国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已经根据上述法规和操作要求,进行相应升级。9月20日后个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打开客户端就会自动升级。国家局应将升级后的操作指南发布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具体改动包括以下内容:

  1、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由原来的“受理”、“审核”、“核准”三级审查模式改为仅“受理”一级审查,受理通过后即直接进入“公告制作”—“年度公示”。

  2、首页“事业单位年度年检情况统计”更改为“年度报告情况统计”。分为五种情况:未提交、待受理、待公示、已公示、不公示。

  3、“内部办公系统”—“统计分析”中新增“年度报告情况统计”。

  4、事业单位设立或变更复核通过后,自核准日期起,证书有效期自动顺延五年。

  5、“申报材料受理”—“年度报告公示”中新增“受理通过单位Excel列表”,用于下载受理通过单位“Excel”格式的年度报告书;“公告制作”—“年度公示”中新增“批量公示”功能,用于下载待公示事业单位“Word”格式的年度报告书。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右下角“年度报告标记”处新增以下文字:“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相关网站公示,不再粘贴年度报告标记。”通过修改配置文件中的信息的可以自定义并保存上述文字。

  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法人证书号下方新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通过“数据整理”可以对其录入或修改。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上发布有:改版升级指南。

  三、年度报告工作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年度报告公示范围。

  按照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所有事业单位都应当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但在实际中,有些单位确实不宜公示,我们考虑可按以下情况把握:一是批复成立文件涉密的事业单位可以不公示;二是对极少数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内容敏感,或因改革进行中等原因,确实不宜公示的事业单位,需经审定后免予公示。

  (二)关于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明确了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只是一些部门和事业单位对公示“人员编制”有所顾虑,考虑到现登记的事业单位中,有审批编制的,也有未审批编制的,且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我们认为公示“从业人数”更合适。因此,国家局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中除“人员编制”、“事业单位委托意见”、“举办单位意见”以外的事业单位其他填报内容。

  (三)加强研究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事业单位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后,必须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强化事业单位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规范运行。

  一是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审查及处理。按照“宽进严管”的改革精神,取消年检后,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审查的时间由原来集中年检时间审查变为全年审查。审查标准按照实施细则第八章“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确需现场核查的进行现场核查。对事业单位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

  二是建立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平台。①在原有试点基础上对 “年度报告专栏”进行扩容改造,增设“网上投诉”、“登记公告”、“信用信息通报”和“查询专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规范运行,保证其公益属性。②充分利用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其他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行为等有关信息通过“信用信息通报”专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大事业单位失信成本,促进事业单位诚信守法。

  三是用好落实有关监管手段。如:现场实地核查,专项检查,定期批量抽查,制定计划几年内走完所有事业单位,完成轮查等等。在检查核查工作中特别要注意的是,要有服务意识,执法检查时,不是制造麻烦而是核实情况落实监管责任。

  以上是国家局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度”的有关情况介绍。这项工作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改革创新的组成部分,需要不断完善。希望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积极提供改革完善工作的好想法、好做法、好经验;提出改进全国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的具体建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