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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 强化服务 努力提升登记管理工作水平

创新监管 强化服务
努力提升登记管理工作水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创新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尽快适应新形势,彻底改变以往重登记、轻监督,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努力转变观念、创新监管、强化服务,真正担负起资格准入者、秩序维护者、权益保护者的重任。
创新监管:由登记管理机关独家管理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建立单位自律、行业约束、部门管理、联合制约、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由于事业单位特殊的社会属性,加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操作性有待加强,使得一些基层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普遍感到监管依据不足、监管措施不硬、执法力量单薄,单靠自身一家把关有点监管乏力、效果欠佳。因此。尽快转变理念、创新机制,建立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为支柱,多方协调配合的监管体系已是势在必行。
1、单位自律。一要进行管理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变由单位行政首长一人决策为理事会集体决策,并接受监事会监督;二要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参照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的做法,对单位内部重大事务进行公开,接受民主监督;三要配套进行机构编制、人事、分配等制度改革,彻底实行政事分开,使事业单位完全脱离主管部门襁褓,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为实施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
2、行业约束。积极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建立各类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确定行为准则,为各事业单位的社会活动提供道德规范和行为约束。
3、部门监管。这里主要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要主动承担起对事业单位监管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以下5个方面的管理。
(1)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单位的核心和灵魂,管好了法定代表人就抓住了单位的牛鼻子,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对法定代表人的监管,可依据《条例》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任中(5年一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年度履职评估。其中年度履职评估结果随单位年度报告一起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作为必要件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手续时要求提供,以增强监管效果。
(2)管《事业单位章程》。《章程》是一个单位组建和活动的总依据总纲领,强化对事业单位《章程》的审批和监管,就能较好地把住事业单位的总闸。管《章程》主要是管以下几个方面:①理事会理事的职数和结构(确保代表广泛,科学合理);②宗旨的公益性和业务范围的合法性;③信息的及时披露;④捐赠的使用及财产清算处分等。
(3)管公益性。主要监管事业单位年度提供的公益服务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及接受捐赠使用情况。
(4)管业务活动。主要监管事业单位业务活动范围的合法性,以及在活动中是否有缺位、越位和错位行为的发生。
(5)管证章使用和投诉受理。依法对事业单位《证书》和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受理投诉,进行实地核查,开展行政执法,加强对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
4、联合制约。在现阶段主要是做好二件事:一是借依法治国东风,大力推进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奖优罚劣;二是以中央编办发〔2014〕42号文件所涉及的15部门为基础,搭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使违规事业单位成为过不了街的“老鼠”,从而强化监管效果。
5、社会监督。依法及时披露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专业组织等各方监督。
强化服务:开辟办事服务、发展服务、维权服务、监督服务四条服务渠道
管理和服务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一体双翼,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而在基层实际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强化对事业单位的服务尚处于真空或刚刚萌芽状态。许多基层登记管理机关普遍对如何为事业单位服务感到十分迷茫、无从下手。为此,本文试图以开辟办事、发展、维权、监督四条渠道为抓手,从中探索一些为事业单位和公众服务的方法和手段,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1、办事服务。一是大力推进办公信息化,把政策文件、资料表格上传到网上,供基层单位查阅和下载,避免往返奔波,方便群众办事;二是建立网站、QQ群、电话等多条与基层单位的联系渠道,及时进行政策咨询、业务指导,提高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尽量使办事单位做到一次办结;三是健全管理制度,优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限,对符合规范的材料做到当场办结;四是创新审批方式,建立和质监等多部门的联合审批平台,减少审批环节,实行窗口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结,提高办事效率与服务质量。
2、发展服务。一是发展信息服务。充分利用登记管理对象涉及各行各业、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搭建网络交流平台和法人协会等实体交流平台,为事业单位在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拓展业务等方面提供服务。二是发展政策服务。主要是通过平台内部交流为事业单位在用工(劳务派遣、就业服务、培训等)、用地(土地储备、交易、征地拆迁等)、贷款(为相关部门提供信用记录等)、税收(配合免税资格认定等)等方面提供服务。三是发展环境服务。针对一些部门的“三乱”行为,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为事业单位优化发展环境提供服务。
3、维权服务。一是依《条例》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进行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和同是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的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法援机构,为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争议提供调解或仲裁,为事业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讼提供援助。
4、监督服务。基层群众和社会公众作为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是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的另一对象。为公众服务,一是要及时披露事业单位相关信息,使公众有知情权;二是搭建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监督;三是鼓励第三方或专业组织对事业单位进行信用评级,使公众对事业单位的行为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