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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发〔2013〕8号 

(2013年11月6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分级组织,循序渐进,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改革阶段性任务,其中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全面完成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任务,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1.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划分类别时,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把经费供给方式、人员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机构名称作为划类标准。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一3一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二)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明确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备案程序,做好认定和备案工作。 

  2.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定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照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入职责的机构负责。 

  2.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3.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建立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强化监督管理。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适当考虑事业发展需要,赋予单位相对灵活的人事管理权,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1.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实现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建立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益服务体系。 

  2.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科学的公益服务监测评价体系。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六)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3.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实施步骤 

  在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政策配套阶段(2013年11月底前)。根据中办发〔2011〕28号、国办发〔2011〕37号文件精神,围绕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8个方面,制定出台我省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分类定位阶段(2013年12月底前)。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中央精神和省里制定的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商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订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省直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商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 

  (三)改革实施阶段(2014年1月—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推进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对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要严格审核,逐级备案。省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市州、县市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改革过程中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过渡期内使用的事业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实行严格管理。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按照分级组织的原则,周密制定转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深化内部改革,转变运行机制,落实好过渡政策。 

  (四)深化改革阶段(2016年1月—2020年12月)。主要任务是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和有关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财政配套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严格考核奖惩,转换用人机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和各市州、县市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全省各级各部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考核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任务复杂艰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决策,提高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改革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的各项工作,研究决定改革的重大政策问题,审定并组织实施改革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负责承担具体日常工作,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组织落实各项改革任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组织部门负责研究和指导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党的建设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清理规范和分类、机构编制调整、经费渠道核定、职责调整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配套财政政策,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整合过程中国有资产清算、移交和债务清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按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省直机关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抓好组织落实。 

  (三)稳步实施,严肃纪律。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二是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三是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改革工作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违规增加机构编制、严禁擅自或超编进人,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意识,做好各类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