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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人事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意见

湘人发[2008]42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做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湘发〔2006〕18号)和人事部印发的《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国人部发[2006]10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人事人才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省人事系统“五五”普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对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人事法制建设,实现人事工作依法管理,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事人才保证。
 2、总体目标。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人事部门领导干部和广大人事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提高,人事部门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人事法规政策知识在广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得到较好的宣传和普及,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人事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显著提高。到2010年,全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普及率达到100%,人事干部法律知识参训率达到100%,人事部门普法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
 3、普法对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人员。此外,还要对人事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有关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
 二、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全体人事干部的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人事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2、学习宣传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掌握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近出台的重要法律,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学习,促进人事干部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全面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3、学习宣传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要进一步推进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人事干部必须先学一步,学深学透,能够准确、熟练地掌握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并娴熟运用,切实把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贯彻好、落实好。
 4、学习宣传有关干部管理的党内重要法规。进一步推进有关干部管理的党内重要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干部教育培训条例等法规文件,进一步加深人事干部对党员义务、党内监督、纪律处分、选拔任用等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全面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不断强化人事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提高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5、学习宣传人事人才管理法规政策和人事法制基础知识。紧密联系人事人才工作的发展形势,深入学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和人事法制基础知识,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法规、人事争议仲裁法规、人才市场管理法规、引进国外智力法规等,及时向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宣传重要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通过普法进一步促进立法工作,切实提高人事人才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水平。
 6、进一步推进公务员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湖南省2006年—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要加强与公务员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深入开展廉政法制教育,使广大公务员不断增强廉政自律意识,增强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意识。要继续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以考促学,提高公务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要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试题中所占比重,认真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质。
 7、进一步提高人事工作法制化水平。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各级人事部门特别是基层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的培养,建立健全学法用法的制度和机制,推行人事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和在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考试制度,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规章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顾问等制度。
 8、加大向社会宣传普及人事法规的力度。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多种形式,向人事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重点人事法规政策,使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有关的人事法规政策,自觉配合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和人事执法活动,发挥他们对人事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实施步骤
 全省人事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
 组建工作班子,明确工作人员及职责分工。
 各市州人事局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的“五五”普法工作实施意见,于2008年6月底前报省人事厅备案,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
 各市州、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重点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贯彻落实。各地人事部门要积极培训工作骨干、开展专题活动、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强化督促检查,开展必要的考试或者考核活动。
 3、总结验收阶段
 2010年,在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和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市州、本部门的自查和总结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6月底前报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市州、各部门的自查情况,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和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2010年9月,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进行总结表彰。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把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各级人事部门都要成立人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明确办事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组织指导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就“五五”普法工作亲自作动员,带头讲授法制课和进行法制辅导。
 2、完善制度。要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党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等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实现领导干部学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和落实人事干部学法制度,完善人事干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将人事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作为人事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建立人事系统人事法制工作者定期培训制度,紧密结合人事工作实际,每年组织一次人事法制工作者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3、创新形式。深入开展以“法律进机关”为主要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充分利用机关学习园地、网络等阵地,建设机关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组织和开展人事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图片展览、普法工作专栏等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结合政务公开的要求,在门户网站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完善人事政策法规信息库,及时公开和发布人事政策法规;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探索建立人事专业法制宣传日,每年开展以人事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发挥本部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结合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活动,寓教于乐,落实好对不同群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4、注重实效。要善于学用结合,以用促学,在人事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公务员申诉控告、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信访等工作中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水平。要善于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进行教育,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要积极宣传推广“五五”普法工作新进展新成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不断提高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5、落实教材。根据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要求,将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织编写的《人事专业普法教材》和《人事管理常用法规选编》,作为全省人事系统“五五”普法的统一学习培训材料,各单位要积极组织订购。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将根据全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际,针对人事干部和政府部门公务员的需求,组织编写我省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及考试辅导资料。
 6、保障经费。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湘发〔2006〕18号和国人部发〔2007〕114号文件的要求,安排人事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为便于联系沟通,请各市州人事局和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并于2008年4月底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人事厅法规规划与人事争议仲裁处。
 
 
 
湖南省人事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