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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湘编办〔2009〕20号
各市(州)、县(市、区)编办、卫生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高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由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一、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数:三级医院控制在20个以内,二级医院控制在15个以内,一级医院控制在5个以内;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20个以内,市(州)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2个以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6个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2个以内。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所需设立的临床业务科室和医技科室,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院级领导职数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等级、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三级医院为6-8名,二级医院为3-5名,一级医院为2-3名;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为6-7名,市(州)妇幼保健机构为3-5名,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为2-4名;乡镇卫生院为1-3名。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二、人员编制标准
      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同等级层次和类型的特点,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病床数量、服务人口等一定比例核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一)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一级医院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2-1.4的比例配备,二级医院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4-1.6的比例配备,三级医院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6-1.8的比例配备。
       (二)中医医院。一级医院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4-1.5的比例配备,二级医院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5-1.6的比例配备,三级医院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6-1.8的比例配备。
       (三)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由保健人员编制和临床人员编制两部分组成。根据保健工作量和临床业务工作量,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6 -8万的比例配备,市(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2 -3万的比例配备,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1 -1.5万的比例配备。其中,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中的保健人员编制数控制在编制总数的15%以内,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中的保健人员编制数控制在编制总数的30%以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中的保健人员编制数控制在编制总数的40%以内。
       (四)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每1000人服务人口配备1.2-1.4人的标准核定。
       (五)对承担有临床教学、带教实习、医药科研任务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在核定人员编制总数的基础上,按0.1-0.2附加系数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六)没有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依据核定的床位规模参照医疗机构分级评审的对应等级确定人员编制。
       (七)对同时承担有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应急救治、政府公益行为等职能和工作任务的部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从事公益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人员,由机构编制部门按一定比例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三、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从事医、药、护、技等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科研教学、计算机技术、仪器维修等工作的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党政、人事、财务、医务、护理、质控、院感、科教、安全保卫等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水、电、气等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80%,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不得超过人员编制总数的20%。乡镇卫生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90%。 
      四、附则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核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相关经费。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发的此类标准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